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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   明:
 一、依衛生福利部本年9月9日衛授疾字第1100200811A號函副本(附件)辦理。
 二、為使現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第二級疫情警戒標準及防疫措施裁罰規定」,符合現行規範,爰修正旨案公告規定。
 三、本次公告通案性原則維持不變,惟配合交通部放寬旅行業相關管制作為,修正國內旅行團組團人數上限及遊覽車
   須採間隔座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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