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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國際港埠入境人員之COVID-19抗原快篩措施,自本(110)年10月4日零時起,由檢疫期間第10至12天調整至
      檢疫期滿自主健康管理期間第6至7天執行,請查照。
說   明:
 一、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下簡稱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10年10月1日肺中指字第110
   3700650號函辦理。
 二、因應COVID-19 Delta變異株於全球日益擴散且其傳播力強,為降低社區傳播風險,自本年7月2日中午12時起,針
   對所有自國際港埠入境民眾(本年7月14日起調整為年齡18歲以上民眾)發放家用快篩試劑,由民眾於檢疫期間
   第10至12天自行檢測1次,並由居家檢疫健康關懷人員協助確認完成及登錄結果。經分析本年7月2日至8月1日執
   行成果,該措施發掘潛在個案之效益有限,爰自本年10月4日零時起暫停辦理,10月3日(含)以前已發放家用快
   篩試劑者,持續追蹤快篩結果至10月15日,並將結果登錄於防疫追蹤系統,集中檢疫所部分由其衛生組處理。
 三、由於國際疫情持續嚴峻,COVID-19變異株於全球快速傳播,前揭措施暫停辦理後,為評估國際港埠入境民眾於自
   主健康管理期間,以家用快篩試劑進行健康監測以降低社區風險之可行性與效益,自本年10月4日零時起,辦理
   方式如下:
  (一)實施對象:自國際港埠(空港及海港)入境之年齡18歲以上民眾(入境年-出生年≧18),入境後入住防疫旅
    宿或集中檢疫所之檢疫對象,不包含機組員。
  (二)作業方式:民眾入境時由各國際港埠檢疫人員發放家用快篩試劑並予說明,由民眾於自主健康管理期間第6至
    7天(入境後第20至21天),依使用說明書自行以家用快篩試劑進行1次COVID-19抗原快篩;「入境民眾自主健
    康管理期間執行COVID-19抗原快篩作業流程」詳如附件1。
  (三)民眾自主健康管理期間第5天(入境後第19天)當日發送「一次性簡訊」提醒民眾依前項時間及方式進行快篩
    ,自主健康管理期間第7天(入境後第21天)當日發送「雙向簡訊」,請民眾於當日晚間8時前回報快篩結果,
    並依民眾回復內容再次發送對應之簡訊(內容如附件2),不另派員追蹤關懷。簡訊發送所需手機號碼以居家
    檢疫及集中檢疫期間所確認之手機號碼為準,未具台灣手機門號之入境者則無法發送及回報結果。
 四、請本府民政處、本府觀光處、本府警察局、本府衛生局督導所屬惠予協助:
  (一)民政單位進行居家檢疫關懷作業時,提醒民眾於自主健康管理期間第6至第7天執行快篩,並依收到之簡訊說明
    回傳結果,外籍人士、境外生及入住集中檢疫所者,則請警政單位外事警察、校方及集中檢疫所協助提醒。
  (二)快篩陽性之民眾應主動聯繫現居地之衛生局,並透過雙向簡訊依附件2說明回報快篩結果,回報結果將匯入衛
    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接觸者健康追蹤管理系統」(簡稱Trace系統),衛生局於接獲民眾主動告知或Trace系
    統通知(系統功能刻建置中尚未完成前將由本中心另以電郵通知,建置完成後另函告知配合辦理事項)為快篩
    陽性對象時,請協助安排其至指定採檢院所進行PCR採檢及視需要安排就醫等事宜。
  (三)請觀光處持續轉請防疫旅宿業者於客房電視之公共頻道播放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中撥配之COVID-19抗原家用
    快篩試劑套組檢驗操作說明短片,以利民眾參考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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