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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著作權利用之相關問題

 

一、問:從網路下載圖片,然後在上面加一些圖形或文字做成海報,這樣會違反著作權嗎?

答:從網頁上將他人電軟體、歌曲、圖片或文章下載回自己的電腦,或將自己手頭上的電腦軟體、歌曲、圖片或文章上載到學校的FTP站上,都是一種重製行為,而電腦軟體、歌曲、圖片或文章都是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除非有可以主張合理使用的情形,否則應經各類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才不致構成著作權侵害。從網路下載圖片,然後在上面加一些圖形或文字做成海報,如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可能侵害重製權或改作權。

二、問:擅自以光碟燒錄機拷貝盜版音樂CD,是否造反著作權法?

答:將音樂CD以光碟燒錄機拷貝之行為應屬著作權法所稱的「重製」,除供自己使用或家庭使用等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如果將自己買來的CD以光碟燒錄機加以重製多次,將會侵害詞曲作者及錄音著作著作財產權人的重製權,這是造法的行為,一旦著作財產權人追究起來就慘了,如果沒有合理使用情形的適用,將可能構成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擅自以重製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三、問:販賣燒錄歌手精選集的大補帖或MP3有何刑責?

答:市面上的流行歌手精選集CD是享有著作權之錄音著作,意圖營利而販賣錄的大補帖或MP3,以賺取利潤牟利,此方法亦視為侵害著作權,將可能構成著作權第八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意圖營利而交付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而依同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的罰金。

四、問:在BBS站上所發表的文章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站長或網友可否予以任意、收錄成精華篇或作其他利用?

答:著作權第十條本文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在BBS上所發表的文章,一旦完成即受著作權法保護,所以站長或網友除非得到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否則還是不要任意將其內容予以轉貼、收錄成精華篇或作其他利用,比較保險,才不致構成著作權侵害。

五、問:將音樂著作製成MP3音樂檔,置於網路上供人下載,是否違反著作權法?

答:著作權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前段規定:「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有形之重複製作。」將音樂著作製成MP3音樂檔,其製作方式雖係將音樂著作數位化並藉由電腦程式播放,惟其與一般CD或錄音帶之差異,僅係音樂著作附著之方式不同,仍屬重製的行為,不論是將其製成光碟或置於網路上供人下載,如所利用之著作係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音樂著作,應先徵得音樂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否則可能侵害其重製權。

六、問:學校教育單位因辦理活動需要,不營利、不收費、不支費給鐘點費,利用他人歌曲重新編曲,是否侵犯著作權?

答:著作權法第五十五條規定:「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得於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學校教育單位因辦理活需要,不營利、不收費、不支給鐘點費,僅得以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而利用他人著作重新編曲,涉及改作他人歌曲,非屬第五十五條所允許之範圍,仍需徵得著作財產權人同意始可利用,否則會構成侵犯著作權。

七、問:學校因教學需要,公開上映完整之視聽著作,是否屬於合理使用?

答:學校因教學需要,放映視聽著作,涉及公開上映之行為,惟其行為若符合三要件之意義,說明如下:

  1. 非以營利為目的」:其指稱「營利目的」並非專指經濟上
    利益可以立即實現者,例如企業形象活動、商業與公益結合
    之活動等等,雖然經濟上利益可能轉換為無形或者延後發生,惟此均應視為以營利為目的。

  2. 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所指「任何費用」,在解釋上應係指入場費、會員費、清潔費、服務費、飲食費等與利用著作行為有輔之直接、間接之相關費用。

  3. 「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所指之報酬,應係指表演人在工作上或職務上就付出勞務所取得必對價。此必之對價範圍包括工資、津貼、抽紅、補助費、交通費、工作獎金(非中獎之獎金)等具有相對價值者。即得依著作權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公開上映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八、問:學生上課錄音或錄影是否經老師點頭或口頭同意即可作成筆記?可否將其上網?若摘要引用是否需書面同意?

答:

  1. 老師講課時所完成之著作是屬於語文著作中之「演講」(著作權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第二項第一款),將老師的「演講」錄音或錄影是重製的行為(參見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而重製是著作人專有的權利(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所以學生上課要將老師所是講的課錄音或錄影,應該經過老師的同意,點頭或口頭同意均可,又按一般社會慣例來說,老師講課常常會允許甚至要求學生做筆記,所以可以認為老師講課是屬於默示同意學生做筆記、錄音或錄影的,除非老師明白表示不同意。但應僅限於自己使用,作成的筆記不可再將其上網。

  2. 引用是一種部分重製的行為(參見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為報導與評論、教學、研究等,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是合於上述情形時,即勿須徵求老師的同意,但須明示出處(著作權第六十四條)。

九、問:如發現製造或販賣盜版光碟、大補帖等涉嫌違法者,可向哪些單位提出檢舉?

答:發現製造或販賣盜版光碟、大補帖等違法者,可逕向各縣、市警察局經濟組或各分局刑事組、法務部調查局所屬各調查處、站等警調單位檢舉,亦可以免付費電話080211039向經濟部查禁仿冒商品小組提出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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