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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智慧財產權諮詢窗口

諮詢窗口之負責單位:本校秘書室綜合業務組。

諮詢窗口之負責人員:吳貞萱 分機:1205

諮詢人員姓名/現職:張國楨律師(本校法律顧問)。

 

最新討論主題:

問:教師不退還學生之作品是否違反著作權法?  
答:
作品附著物的所有權和作品的著作權是不一樣的,學生完成之作品除了可依著作權法享有著作權外,作品本身如果是民法所定之物,學生就該作品亦享有動產所有權。學生如果只是基於轉讓所有物之意思,將作品附著物之所有權讓與他人,而無將著作財產權一併轉讓之意思,則受讓人僅取得該作品附著物之所有權,並未取得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學生依老師教導完成著作後,將其 著作原件交付予老師,除非教育法令有特別規定或雙方有特別約定外,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仍歸完成著作之學生所有。同樣的道理,除非學生已將該著作原件的所有權移轉給老師,否則原則上該著作原件之所有權仍歸學生所有,教師嗣後應將作品退還給學生。至於教師不返還學生著作原件,係民法所有權之爭議,並不生違反著作權法問題。


問:如發現製造或販賣盜版光碟、大補帖等涉嫌違法者,可向哪些單位提出檢舉? 

答:發現製造或販賣盜版光碟、大補帖等違法者,可逕向各縣、市警察局經濟組或各分局刑事組、法務部調查局所屬各調查處、站等警調單位檢舉,亦可以免付費電話080211039向經濟部查禁仿冒商品小組提出檢舉。

問:學生上課錄音或錄影是否經老師點頭或口頭同意即可作成筆記?可否將其上網?若摘要引用是否需書面同意? 
答:

(一)老師講課時所完成之著作是屬於語文著作中之「演講」(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第二項第一款),將老師的「演講」錄音或錄影是重製的行為(參見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而重製是著作人專有的權利(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所以學生上課要將老師所講的課錄音或錄影,是應該經過老師的同意,點頭或口頭同意均可,又按一般社會慣例來說,老師講課常常會允許甚至要求學生做筆記,所以可以認為老師講課是屬於默示同意學生做筆記、錄音或錄影的,除非老師明白表示不同意。但應僅限於自己使用,作成的筆記不可再將其上網。
(二) 引用是一種部分重製的行為(參見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等,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是合於上述情形時,即勿須徵求老師的同意,但須明示出處(著作權法第六十四條)。


問:學校因教學需要,公開上映完整之視聽著作,是否屬於合理使用? 
答:學校因教學需要,放映視聽著作,涉及公開上映之行為,惟其行為若符合(一)非以營利為目的(二)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三)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等三要件,即得依著作權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公開上映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又前述三要件之意義,再予說明如下:
(一)「非以營利為目的」:其指稱「營利目的」並非專指經濟上利益可以立即實現者,例如企業形象活動、商業與公益結合之活動等等,雖然經濟上利益可能轉換為無形或者延後發生,惟此均應視為以營利為目的。

(二)「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所指「任何費用」,在解釋上應係指入場費、會員費、清潔費、設備費、服務費、飲食費等與利用著作行為有關之直接、間接之相關費用。

(三)「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所指之報酬,應係指表演人在工作上或職務上就付出勞務所取得之必然對價。此必然之對價範圍包括工資、津貼、抽紅、補助費、交通費、工作獎金(非中獎之獎金)等具有相對價值者。
 

問:學校教育單位因辦理活動需要,不營利、不收費、不支給鐘點費,利用他人歌曲重新編曲,是否侵犯著作權? 

答:著作權法第五十五條規定:「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得於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學校教育單位因辦理活動需要,不營利、不收費、不支給鐘點費,僅得以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而利用他人著作重新編曲,涉及改作他人歌曲,非屬第五十五條所允許之範圍,仍需徵得著作財產權人同意始可利用,否則會構成侵犯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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